新法新挑战 种企如何应对?

新法新挑战 种企如何应对?

马兆红   司智霞

《中国蔬菜》编辑部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最新修订后实施的**年。与旧法相比,新《种子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新增“植物新品种保护”章节、部分非主要农作物采取品种登记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等等,这些都有利于促进蔬菜种业的有序发展。同时,新法的实施也对蔬菜种企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民可越过经销商直接找生产商索赔、对种子标签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等等。在当前复杂的生产形势下,种业人尤其蔬菜种企应如何理解新法实施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为规避这当中的风险做好充足的准备?为此,笔者采访了业内部分专家、企业代表:北京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许勇、天津科润蔬菜研究所所长张斌、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德华、西安金鹏种苗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东、上海菲图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勇明、山东德高蔬菜种苗研究所所长栾兆水、,同时邀请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律师就相关问题解疑释惑。

1   种企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

    采访中,受访企业普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由条例上升为法、部分非主要农作物采取“品种登记”表示肯定。当然,高兴之余也有企业表达了一些担忧:登记制度是好,但会不会成了“变相审定”?有法可依是立法层面的进步,但同时企业维权的成本是不是太高?;新法对种企要求更加严格了,可政府执法层面是不是跟得上来?;登记制度下概念模糊的“品种适应性”问题怎么解决?

《中国蔬菜》: 现行法下将新品种保护增设进来单独成为一章,同时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您是如何看待这项新增内容?

栾兆水: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写入种子法,有助于保护农业研究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到位,民族种业才会强大起来。过去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我的企业深受其害,原本育成的品种有望做大做强,但无奈被多家企业剽窃而没有获得应有的效益。现在,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希望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得到有效保护。建议提高新品种登记通过的速率,以前通过一个品种(审定)的时间需要4年,有的公司甚至8年才通过,时间太长有的品种已经都被市场淘汰了。希望国家加强试验基地(室)的建设,各个省可以委托试验基地(室)进行测试,以加快新品种通过的速率。监管上还可以更加灵活些,比如山东的侵权案让河北来管,不同地域相互监督。

张斌:我们种业什么都不缺,就是创新能力差。可是,创新的前提是要有保护,有保护才能创新。过去,得到新品种很现实的办法是“偷”,然后是“买”,最后才是“育”,因为育种的成本最高。其实,新品种权保护好了,育种的成本是最低的。

在被保护程度低的状态下,我们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的改进来防止偷盗行为,比如茄果类作物要父本母本分离,让“小偷”偷不走一对、只能偷走一个;将种子准备充足后,在市场上一次性出手,不给“小偷”先下手的机会。用这一系列的组合拳来“自保”,很累也很无奈。现在我们有些放到大田里生产的农作物又没做成不育系,这很容易被偷。

另一方面,新《种子法》虽然加强了新品种的保护,但企业维权的成本太高,这是种企承受不了的,一个案子的赔偿还没有案值大,最后官司打下来,可能“赢了也是输”。再一个现在法律上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要求把“谁偷的、偷多少、怎么偷的”这些证据一一摆出,这样的举证过程对我们来说很困难,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

《中国蔬菜》:《新《种子法》将“品种登记制”引入非主要农作物领域,您怎么看?这当中有哪些问题需要企业格外注意?

李晓东:过去蔬菜品种大多不需要审定和登记制,品种是满天飞,随便起个名字就可以上市出售,市场丝毫没有管理,以后实行登记制对企业还是利多,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比较清晰的证明撤掉原来(仿冒)的登记。而且那些没有通过登记的品种,是不能够发布广告、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种子。不过,登记过程中的“衔接”是个大问题,有可能会把过去的套牌品种给带进来。不过,我更关心的还是今后的新品种,因为过去的老品种已经被大面积侵权了,而新的冒牌品种只要通不过登记,对我们来讲就是一种保护。还有,在登记方面希望流程不要过于复杂,比如企业在国家管理部门备案、寄送样品就好了,没必要组织专家看试验,搞成一个“变相审定”。

张斌:我们很关心“品种登记制”,但觉得推进的难度很大。我们还担心法律上规定了要强制登记,但监管部门又不执行。比如黄瓜要求登记,但没有人去管,然后我们多数人都不去登记了,忽然有一天生产上出了问题,就会有人拿这个法律来“收拾”我们。所以,如果要求强制登记,市面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就是违法、就要打,我们最担心的是法律规定了又不落实,然后把我们所有人弄得朦朦胧胧成违法状态,出了事就算我们的账。法律规定了就要强制执行,如果只我们执行其它公司不执行,那我们的运营成本会非常高,那意味着我们要倒闭了。真正的企业是不怕在市场上竞争的,怕的是不公平竞争。

梁顺伟:登记有助于界定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种子市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在推行初期会相当混乱,也会发生很多权属争议,但这是法律规范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新《种子法》下我们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实际上对企业来讲是更加严格了:企业必须得通过大量的试验示范去证明品种的适应性,用大量的试验数据去支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过去的老《种子法》下,国家规定有5种主要农作物,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1~2种主要农作物,这样全国加起来一共有28种,新《种子法》只有5种主要农作物纳入国家审定。实际上,无论以后你的蔬菜作物是否被纳入到登记名录中来,你都要拿出做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态度,来做试验示范,以积累充分的证据支撑你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

2   种企该如何应对新增的生产经营风险?

《中国蔬菜》:在新法“种子生产经营”一章中,新增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追加种子生产者可作为**索赔对象的条款。这一规定改变了旧法设定的末端经销商负责制,使几乎所有的被访种企都感到风险倍增,如履薄冰。您认为种企该如何针对这一条款,预先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

李晓东:种子出了问题,农民可以直接找厂家,这从保护农民的利益上来讲是非常好的,但是给厂家带来了非常大风险。农民使用的种子是从销售商购的,他并没有直接从种子公司购种子,出的问题很多是销售商的问题。比如适宜种植区,需要经销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给农民讲清楚。他们应该把这个品种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在当地要特别注意的跟农民沟通好,应该服务到位。种子质量问题,由种子公司承担,经销商没有充分给农民提供好服务,也要承担责任。

马德华:新《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大大提升了种子生产单位的风险。原来的末端经销商索赔制给生产商留有一个缓冲余地。是种子质量的问题种企可以承担责任,但农业生产的过程非常复杂,这期间会发生很多情况。农民遇到生产失败,无论是否是种子的问题,都会去找卖种子的人。2005年,我们卖了212袋种子给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大约100户农民,结果出现了死秧,他们说是种子问题,就去闹。后来当地政府给农民提供了3万元经费让农民去告我们,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鉴定结果是因为地里的线虫引起死秧,而我们的品种从未说过是抗线虫的。按理说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宣判当天,100多户农民在法院跪了一地。法官找到我们,协商后我们赔了农民50万。新《种子法》实施后,种企的风险会更大。以后农民歉收,还极有可能会找一些理由和经销商联手,向厂家索赔,因为厂家相较于经销商更有钱,农民跟经销商也比跟厂家熟。按以前,经销商会尽可能维护种企利益,现在极有可能会说就是种子的问题。

在这种状况下,我们更应该苦练内功,大幅提高种子的质量,要严格保证种子的生产、加工整个过程无差错。我们的种子质量超越不了国外种子,但至少要大大高于国家标准。别像以前那样,说种子质量差一点没有关系。此外,写种子说明书的时候还要注意:不仅要写明产品的优点,还要说明产品的缺点;限定清楚销售区域;标明清楚温度条件等。

梁顺伟: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有家很大的蔬菜种子公司,给山东烟台某人提供草莓苗,某人把草莓苗卖给了若干种植大户,种植大户说这个苗有问题。这家蔬菜种子公司被告了之后发现,某人与种植大户早已做完田间现场鉴定,且鉴定结果对种子公司很不利。因为田间现场鉴定只规定了谁申请谁去做,没有要求必须要通知生产商,于是种子公司错过了鉴定的**时间。更糟的是,某人和种植大户观点一致,都说是草莓苗质量有问题,某人还为种植大户作证说当地一个大棚收入有8万元。这种情况对生产商相当不利。

最近我还接手了一个案子:末端经销商非常积极地帮农户打官司,连律师费、诉讼费也是末端经销商给出的,田间现场鉴定只有末端经销商和农户参加,没有生产商,那结果种子生产商肯定是输了。现在还有这样一个现象:在我国个别地区,末端经销商联合农民找生产商索赔,出现了一种职业化的趋势。现行法下,生产商会感到特别恐惧,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别人就把事做完了,可板子却挨到了自己头上。现在我们有的企业对经销商一个是不筛选,再一个是不签订合同,这样出了问题后,风险就不能通过合同的约束来划分责任,打官司也没有任何依据。

张斌:可以把生产商和经销商“捆绑”在一起,以后产品出现问题就按照利润的比例来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大家都是经营行为,获了利就该共同承担风险。出了问题还应该有一套处理机制,来明晰各自的责任。

梁顺伟 = 1 \* GB3 挑选职业操守比较靠谱的经销商,尽可能防止找和农民合伙的那种末端经销商。 = 2 \* GB3 一定要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上对一些事情要有所约定,比如质量责任的风险转移问题、田间现场鉴定要提前通知、没有通知造成的法律后果问题,一定要写明。 = 3 \* GB3 积极主动参与田间现场鉴定。 = 4 \* GB3 一旦与农户发生纠纷,私下和解是首选,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下策,更不要弄成群体事件。 = 5 \* GB3 结合自己的生产实践,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预案。

3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尚在修订中,企业有话要说

新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所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且种子生产经营者须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须标注内容包括: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此外还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风险提示等。种企要全部完整地提供这些内容并不容易。

《中国蔬菜》:《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草案)》尚在修订中,您有什么看法?如何落实有关标签的规范要求?

许勇:《新种子》法下种子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提升,但种子企业要面对现实,要进一步积极反映现有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问题,尽可能把一些风险规避掉。比如蔬菜有一个经销商或生产者再创造、再生产的过程。农民的蔬菜应该在315日种植,但农民215日种,还赚钱了。但是玉米种子还有大田农作物是没有这样一个再创造的过程,我们不能拿大田农作物的思维方式看蔬菜。对蔬菜来讲,想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经销商和农民都在不断创新,但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风险,这一风险是否该由种子企业来承担的?有时候就说不清了。广东陆丰萝卜案的重点是什么?生产商种子说明上告诉是夏季的品种了,但是农民在创造生产方式在广东的秋冬季来种,以前也赚钱了,但突然天气变了种子企业就出事了。

李晓东:在“标签”中,检疫证明编号要列出来,这让种企很矛盾:按要求列出,会泄露企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列一个假的,就违法了。建议检疫部门备案就好,没必要列出来。《农作物种子;在标签管理办法(草案)》中要求每个袋子上都要求打信息代码,这过于繁琐;还有种子生产日期批次等的信息,不必印到标签上,让企业自律就行。我们这些年来,对种子的档案管理是做得比较细致的,只要跟我们报种子的防伪代码,我们就能查清种子的详细信息,是哪一户在哪一年生产的。

    栾兆水:检疫证明方面搞的太细致会泄露企业秘密,尤其大田种子,很容易被偷盗,我们希望对企业保护多一些,这方面可以用代号的方式来体现。

张斌:(修订草案规定)要标生产日期,有的种子量很小,不可能每一年或者每两三年制一次,我们会一次性做够通过技术手段放在低温环境下保存。可是,如果种子包装上写2005年生产2016年销售,这种子就很难卖出去。但种子的质量绝对没有问题;还有,为了达到产品的一致性,假设从内蒙生产的种子芽率略高,是96%,北京生产的种子芽率略低,是94%,这两个都达到国标了。为了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我把它们混到一起,但产地怎么写?检疫是按批次做的。所以我们建议:一个走包装日期,一个走组装的产地。抗病性,要求写抗什么还有不抗什么,按道理是该这样,也是帮企业规避风险的一个办法。但是,国内消费者理解不了,。我们写出来,到市场上是不被认可的。我们现在写抗什么那一定是抗的,因为那是个卖点,没有写的那一定是不抗的?这句话请确认,肯定不抗的我们会以“注意防治某某病”的方式向使用者提示。我建议抗病性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怎样写、写多少病,得有一个指导性的文件。。

赵勇明:要求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没有考虑到保护地栽培的农作物。比如,蔬菜种子分两种,一种是露地、一种是保护地蔬菜(温室、大棚)。保护地气候条件是完全不能参考露地栽培的,保护地这块被忽略掉了,。这“一刀切”切得有问题。

许勇:现在一旦出了问题,比如是品种适宜性、天气的原因,会被说成是标签问题,有些并不是种子质量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法规的部分漏洞导致了标签上的不符合,这时标签的问题被转移掉了。比如有人吃奶粉过敏,相当于我们种植上的不适应,正巧奶粉过期了一天。过期一天的奶粉质量是没问题的,但这违反了标签法。这时,吃奶粉的不会告诉你说他自己过敏,而会说是奶粉过期。种植上的不适应,一定会说是种子质量问题。这是《种子法》实施中需要高度重视的地方。

梁顺伟:标签的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真实”必须要有一个界定标准。有个黄金蜜的案例:农民说这个瓜去年种出来是金灿灿的,今年颜色不如去年了,说这个种子是假的。我们说标签没有问题,但怎样证明这种真实性?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一套较为清晰的指导性规范,而非主要农作物就没有,这需要我们自己去做试验示范,来证明这个真实性。所以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必须要出台一套规范作为指引,按不同的农作物分类,明确告诉大家:番茄应该标哪些内容,草莓应该标哪些,否则以后大家会是一团糟。

4   采访后记

采访中,种子企业反映了不少问题。问题客观存在,解决才是王道。争取政府的支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种子企业的科技创新,拿出一部分研究经费投给真正有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让企业发挥出了解市场、了解农民及本土种质资源、育种方式的优势,让种子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另一方面,要争取国家通过扶持保险行业的方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减轻种子企业的压力,让种子企业能有足够的积累来搞科研、扩大生产。目前情况下,种子企业和农民都是弱势,农民抗击风险的能力低值得同情,种子企业是微利、更是财富的创造者,对企业方面的保护亟须通过保险来完善。

种子协会要完善对种子行业专家“智库”的建设。当下,真正了解种子行业的专业人士非常之少,这使种企遇到种子纠纷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处境,比如当面临田间现场鉴定时,番茄领域的专家很有可能“顺理成章”地跑去鉴定甜瓜,即使作出的鉴定报告并不十分专业,而法官裁决的时候却深信不疑。再比如,真正了解种子行业的律师少之又少,使种子企业“投靠无门”。所以专家“智库”的建立,有助于保证种子企业处理纠纷时,能从程序上确保客观、科学、公正。

还要争取政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目前国内的很多种子纠纷或问题,其实是由于种子使用者缺乏最基本的使用知识造成的。《农民教育培训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基于全国百村万民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有高达89.3%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教育培训。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大专及大学以上学历者仅占16%

    一部法规的出台需要政府、社会、学者、公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经过实践检验,不断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已经15年,经过两次修订,新《种子法》已经颁布,尽管并不完善,但它是刚性的,只能去适应它。首先要肯定的是,新《种子法》的出发点以及对市场的规范具有积极意义,只是在当下或较长的过渡期内,它会使种子企业不大适应。我们一定要足够尊重这部法律,就像梁律师所说,我们要拿出相当的时间来认真理解这部法,因为越是懂法的人,越懂得怎样来规避这当中的风险。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去认真研究这部新法,不断总结他人或自身的经验教训,不断及时了解更多相关的有用信息,看看其他企业是怎样吃亏的,自己遇到了这类状况又将如何处理,然后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预案。

我国的种子企业多而小,这更需要“抱团取暖”:发挥种子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反映新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呼吁修改那些不大切合实际、损害种子行业利益的条款,为法律的后续修订做准备;同时,在法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制订过程中,种子协会争取到话语权,争取行业利益得到公正体现。

天助自助者,种企要苦练内功,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论产品是走单一化还是多元化发展的道路,都要弄清自己的真正优势所在,实施差异化策略,竞争突围。在采访中有这样一段话挺打动我:种子法使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责任,企业的责任要比以前更大了,所以做种子要认真地做、一心一意地做、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来做。种业人要坚信,即使未来的路再艰难,希望也终将会留给那些真正能耐得住寂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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